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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政[1997]6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盐碱联合组织的通知

09-29 闽财税政[1997]61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盐碱联合组织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6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22日

莆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莆田盐场已成为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半紧密层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实施了盐碱联合,并于1997年3月1日签订了盐碱联合协议书,根据闽政办[1995]255号通知和闽地税[1997]9号通知规定,确认其为盐碱联合组织。请按规定办理盐碱联合组织内部产、供、销的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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