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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8]8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国税流[1998]8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符合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过去已按闽国税流[1997]48号文件执行的,请各地补报省局备案,今后从文到之日起,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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