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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政[1998]10号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闽财税政[1998]10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1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2月4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 [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征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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