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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函[1999]第10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大国税函[1999]第10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1999]第1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199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临时经营发票》的管理

  (一)《临时经营发票》由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各基层局要指定税务干部专人领用和按规定填开,不准聘用他人开具。

  (二)填开的范围限于:

  1、无证临时经营;

  2、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3、居民、机关团体销售自用物品;

  4、居民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项目;

  5、歇业企业处理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的库存物资及其设备。

  (三)开具的方法:《临时经营发票》单价、金额均按普通发票填开含税价,合计大写金额数含本发票票面中体现的按征收率征收的税额。

  二、《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的管理

  (一)经营性业务不得开具《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经营发票,而不得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

  (二)《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适用范围,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任何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省内使用。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空白《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跨省使用,如跨省收购农业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应回原地补开。

  (二)发售《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要从严掌握,限量供应,加强供应环节的管理。凡是营业执照的经营方式中注明“收购”字样的,可以供应收购发票,否则,不得供应。但是,企业经营确实需要收购发票的,应由企业写出申请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经主管局长审批,方可供应《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四、发票供应的管理

  实行限量供应,严格审批手续。各基层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根据其经营业务的规模和对发票使用量的大小,合理规定其在一定时期的领购量。

  对一些经营规模大,使用发票较多的单位,且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基础好的,则应以一个月的用量为限,按月领购;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用票量较少、发票管理基础差的单位,一般实行按次领购。

  实行按月领购的,每月按指供应,领购时,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对一次性购二本以上的,由主管票证科长签署意见。实行按次领购的,每次领购一本,由发票交验员签署意见;对一次性领购5本以上的,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否则不得供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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