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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函[1999]第10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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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函[1999]第1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199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临时经营发票》的管理

   (一)《临时经营发票》由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各基层局要指定税务干部专人领用和按规定填开,不准聘用他人开具。

   (二)填开的范围限于:

  ⒈无证临时经营;

  ⒉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⒊居民、机关团体销售自用物品;

  ⒋居民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项目;

  ⒌歇业企业处理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的库存物资及其设备。

  (三)开具的方法:《临时经营发票》单价、金额均按普通发票填开含税价,合计大写金额数含本发票票面中体现的按征收率征收的税额。

  二、《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的管理 

     (一)经营性业务不得开具《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经营发票,而不得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

   (二)《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适用范围,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任何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省内使用。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空白《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跨省使用,如跨省收购农业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应回原地补开。

   (二)发售《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要从严掌握,限量供应,加强供应环节的管理。凡是营业执照的经营方式中注明“收购”字样的,可以供应收购发票,否则,不得供应。但是,企业经营确实需要收购发票的,应由企业写出申请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经主管局长审批,方可供应《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四、发票供应的管理

  实行限量供应,严格审批手续。各基层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根据其经营业务的规模和对发票使用量的大小,合理规定其在一定时期的领购量。

  对一些经营规模大,使用发票较多的单位,且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基础好的,则应以一个月的用量为限,按月领购;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用票量较少、发票管理基础差的单位,一般实行按次领购。

  实行按月领购的,每月按指供应,领购时,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对一次性购二本以上的,由主管票证科长签署意见。实行按次领购的,每次领购一本,由发票交验员签署意见;对一次性领购5本以上的,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否则不得供应发票。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1999]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经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省局决定对普通发票个别票样及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改动及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临时经营发票》票样问题  将原样中“价税合计(大写)”改为“金额合计(大写)”,金额位数由“拾万”万位改为“万”位。该金额合计数含本发票票面中体现的按征收率征收的税额。

  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问题

  1、“收购金额”应填写收购业务实际发生数,票面中大、小写金额相等。

  2、省内跨市、县允许使用;省际毗邻市、县如何使用,须商毗邻市、县局同意。

  3、票面金额暂不改动。

  三、《货物销售发票》(百万元版)印制、开具问题

  1、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确有业务需要且经常发生的,可考虑自用货物销售发票,由企业自行填开;考虑造船等行业的特殊性,金额可放至千万元版。

  2、企业自用货物销售发票的印制方法可参照百万元版《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执行。

  3、今后百万元版以上《货物销售发票》的印制审批权一律下放给各市,但须有正式批件并按要求同时报省局备案。

  4、各市要严格把关,慎重审批,根据业务情况,对可印可不印的一律不予印制(指企业自用)。

  5、其他情况的,仍按原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

  四、普通发票填开后,发生销货退出、折让的,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退出、折让的处理方法执行。

  五、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报销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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