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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所便函[2008]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恢复征税的通知

09-29 个所便函[2008]8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恢复征税的通知

个所便函[2008]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13日

各基层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利息红利征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66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个人取得的由政府补贴部分的股息、红利所得3年内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于2007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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