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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告[2008]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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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8]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耕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缓征期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到耕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耕地占用税,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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