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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法[2006]74号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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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大财法[2006]7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0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大连市范围内自用的地下建筑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下人防设施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65号)中涉及房产税相关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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