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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6]17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09-29 大地税函[2006]17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大地税函[2006]1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1日

各基层局:

  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财税[2005]166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的减免,应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4]170号)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对企业由于家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5]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对批准减免或准予扣除后形成的多缴税款,一律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税款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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