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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6]242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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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1996]242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1月2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是经过市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或纳入市以上有关部门计划的,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单独核算,并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方能按补充通知的规定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对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办法的,其成员企业不能执行补充通知的有关政策。对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的余额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申请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分摊技术开发费成员企业名单及分摊金额等有关资料,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报市局国税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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