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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7]第238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零售小额商品发票使用与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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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零售小额商品发票使用与管理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23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1月27日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监控税源,充分体现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堵塞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商业企业推行商业零售小额商品发票管理,增设小额(千元版、百元版)《商业零售发票》见附件),对商业零售小额商品用票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范围

  凡从事商业(暂不含副食品,副食品是指蛋、禽、蔬菜、水产品、干鲜果品、油、盐、酱、醋)零售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商品时都必须按此文件规定开具大连市国税局统一监制的小额《商业零售发票》。

  二、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使用

  (一)凡向消费者开具自印“购物小票”进行交款、付货的商业企业,都必须改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进行交款、付货。企业自行印制的无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购物小票可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1998年1月1日一律停止使用。

  (二)对实行一手钱、一手货销售的商业企业,凡一次销售额十元以上的(含十元),也必须开具小额发票;对未超过十元购货人未要发票部分,必须在班后结帐做销售日报时,填开汇总交款发票,达到票款一致。

  (三)凡批零兼营的企业及在市场经营的固定业户,除批发或零售商品按规定使用商业批发和零售发票外,其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小额商品,也必须按规定开具小额《商业零售发票》。

  (四)集中交款单位使用一式四联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第一联提货联,购货人交款后加盖财务印章做提货凭证;第二联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做购货凭证,此联除做为报销凭证外,可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证明;第三联记帐联,收款处留存;第四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

  (五)出租柜台发票的使用

  1、对以联销形式的,承租方可以使用租赁方式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租赁方要对承租方用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责任。

  2、对个人租赁柜台,销售收入不计入租赁方销售收入的,不使用租赁方的发票,由承租方凭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联加盖承租人税务登记证号的发票专用章。

  三、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管理印制和发售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票[1997]1号文件通知精神,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由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和管理。

  (一)对商业企业因经营需要或者年用票量在50本以上的单位,可申请办法印有本单位名称的自用发票,由印制企业使用保管。

  (二)通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由市局票证处统一印制。由各基层局票证科发票窗口统一发信和管理。

  (三)封闭市场个体户使用的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由税务所申请办理印有市场名称的自用发票,由税务所统一发售和管理。

  四、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保管

  (一)关于发票存根联的保存问题

  对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个别商业企业,由于用量很大,存根联保存五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存根联可以保存一年,到期后由税务机关派人监销。

  (二)关于财务凭证装订问题

  由于使用小额《商业进零售必要》量较大,企业财务部门装订凭证困难,可采取按日汇总形式,填写日销售汇总交款发票。但是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记帐联,必须按填开时间,起止号码顺序,装订成册,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备查。

  (三)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在填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时,可以只填写所使用结存的份数,不填写起止号码,但对未交款而开具的发票,应登记造册备查。

  五、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协调一致。实行商业零售企业发票的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各局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合理安排,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征管、个体、稽查等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处。

  (二)加强稽核检查,督促企业用好票。各局要加大力度,对不按规定开具、使用的保管小额零售发票的经营者,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宣传辅导工作,提高依法用票意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形式,搞好宣传活动,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实行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有正确认识,提高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和销售行为。

  四、市局将于12月份对此项工作试点情况进行考核。商业零售发票铺开情况将于98年7月份进行抽查,纳入98年总体考核。各局在工作中,要注重工作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推广典型,市局将随时通报各局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商业零售发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辽宁省大连市商业零售发票(千元票) (略)

     2、辽宁省大连市商业零售发票(百元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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