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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1997]第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大地税发[1997]第76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7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2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最近,部分基层局咨询关于《联销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联销合同(包括具有联销性质的各种形式的协议、单据等)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按购销合同贴花完税。

  二、联销合同应以合同中联销双方订立的联销总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购销合同的0.3‰税率计税贴花。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联销金额,应先按件贴花五元,待结算时,再根据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贴花。

  三、联销中提供柜台(场地)的一方,应按税法规定代扣汇缴对方的应纳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对此予以监督检查。

各基层局应按文件的规定精神,对所属各商业企业进行彻底清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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