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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7]214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2007]214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214号

全文有效

2007.9.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屋,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屋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的规定,我市明确规定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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