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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政一字[1996]4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一字[1996]428号                              

全文有效

2005.9.1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税政一字[1995]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现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安企业可以采取四种办法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之相适应来分别确定。

如建安企业不执行会计制度规定的结算方法,而自行采取其它结算方法,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

一律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并据以征收建安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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