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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1997]6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函[1997]60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6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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