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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1997]3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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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3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13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处、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欠缴税款的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二、《边控对象通知书》和《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由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填写,直接送达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指定负责收件人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后)。省公安厅在接到《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有关边防口岸,依法 阻止欠税人出境。边防口岸应将阻止欠税人出境情况及时告知交控单位(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以便协作和联系。

  三、欠税人在控制期内仍未完税或者提供纳税担保,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在控制期满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由审批税务机关函请省公安厅办理续控手续。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名称:

  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

  或盖章:

  安徽省税务局(盖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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