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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嘉税一稽公告(202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嘉税一稽公告(2021)21号)

发布时间:2021-11-12  12: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鉴于下列涉税当事人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相关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具体详见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市局频道嘉兴-通知公告栏目或者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名单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

代表人

文书编号

1

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30421254839260E

胥卫峰

嘉税一稽处〔2021〕182号

2

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30421254839260E

胥卫峰

嘉税一稽罚〔2021〕145号

领取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706办公室

联系电话:82301372

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12 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税一稽罚〔2021〕145号

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30421254839260E)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与嘉善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为其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12份,发票代码233001320343,发票号码00495963、00495947、00495985;发票代码233001420343,发票号码00562010、00562050、00562219、00562311;发票代码233001520343,发票号码00428033、00428049、00428084、00428309、00428317。于2017年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3300161350,发票号码00610857-00610862、00610871-00610875、00610868-00610870;发票代码3300163320,发票号码00593626-00593630、00593633-00593635、00593640-00593642。以上发票数量共计37份,金额合计80370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与嘉善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以上所开具的发票定性为虚开,收取开票费用合计5788189元属于违法所得。

你单位未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构成未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5788189元,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29018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一稽处〔2021〕182号

浙江求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30421254839260E)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6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嘉善姚庄镇南鹿村姚俞公路西侧)2013年07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与嘉善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为其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12份,发票代码233001320343,发票号码00495963、00495947、00495985;发票代码233001420343,发票号码00562010、00562050、00562219、00562311;发票代码233001520343,发票号码00428033、00428049、00428084、00428309、00428317。于2017年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3300161350,发票号码00610857-00610862、00610871-00610875、00610868- 00610870;发票代码3300163320,发票号码00593626-00593630、00593633-00593635、00593640-00593642。以上发票数量共计37份,金额合计80370500元。

你单位未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单位与嘉善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以上所开具的发票定性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构成未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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