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广洪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9 08: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1〕164号
温州广洪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1〕62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1〕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1〕621号
温州广洪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MA2859A545):
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庆丰路99弄21号第二层南首)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6年5月至6月,共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为发票代码3300151130,发票号码19630701-19630725,发票金额2443742.31元,税额415436.91元,价税合计2859178.5元;发票代码3300151130,发票号码19672976-19672982,发票金额621752.15元,税额105697.85,价税合计727450元。你公司无任何税务申报记录;经检查你公司中国建设银行33050162878400000053基本户,未发现你公司2016年收到任何货款;经实地走访确认,你公司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已拆,经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确认,此处并非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状态:非正常,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属走逃企业。
综上所述,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无明显货物往来,基本户上未发现收款记录,符合“速战速决”突击办证申领发票-突击非法开票卖票-然后跑路等虚开活动特征,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拟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57613.42元处以一倍罚款,计557613.4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