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4 18:17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皇禄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63030406594,法定代表人: 吕桂珍,身份证号:61242919800219132X):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二稽处〔2021〕428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二稽罚〔2021〕374号),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补缴税、费及滞纳金、罚款如下:1..增值税78,659.83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5,506.19元,3.教育费附加2,359.79元,4.地方教育附加1,573.20元,5.企业所得税15,503.60元,6.个人所得税11,162.60元,7从税、费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8.罚款668,332.04元。
你(单位)未按期履行义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厦税二稽强催〔2021〕203号)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