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9 20:50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YNH2D;法定代表人:崔***,身份证号:51302619******4849):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12月在无货交易情况下,取得他人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7527746至07527748;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3420997至03421019;发票代码3500162160,发票号码:00339486,金额2,679,557.88元,税额455,524.78元,价税合计3,135,082.66元),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43789.03元,税额4313.67元,价税合计148102.7元)。符合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的情形,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未在法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1倍的罚款:增值税罚款455,524.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1,886.73元,企业所得税罚款693,249.4元。以上罚款合计1,180,660.91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49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