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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11 18:03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03824T;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号:411024********0735):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11月期间你公司让长春市乾威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任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红红太阳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涉案发票金额7702528.22元,增值税额1309429.78元,价税合计9011958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16年10月认证并申报抵扣税款839556.98元、2016年11月认证并申报抵扣税款419047.16元、2017年5月认证并申报抵扣税款419047.16元、并在2016年及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7702528.22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的增值税1309429.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660.08元1倍的罚款合计1401089.86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59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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