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结论
日期:2021.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结论
__________税结〔 〕号
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经我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地址: )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期间__________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税务机关(印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查处,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时使用。
3.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
4.未经立案查处又未发现问题的,本结论由稽查实施环节人员填写;经立案查处又未发现问题的,本结论由审理环节人员填写。
5.本结论应由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批。
6.本结论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7.文书字号设为“结”,稽查局使用设为“稽结”。
8.本结论为A4 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一份送征收管理部门,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