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吉林  >  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11号

发布时间 : 2022-06-24 08:4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11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0431-80502558  0431-80502570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税稽罚告〔2022〕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税稽罚告〔2022〕2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东盛大街333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04年至2021年在大安市月亮泡镇王家泡村发生承包土地业务获得的土地承包费收入,进行零申报未纳税,未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单位未提供相关纳税资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无法核实你单位成本、费用,且你单位长期进行零申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之规定,核定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你单位应补缴各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18,439.17元。

(二)证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

2.协查函及证据资料交接单;

3.承包费收据;

4.部分承包人询问笔录;

5.相关土地承包合同;

6.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申报明细查询表;

8.经开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情况说明;

9.查找联系企业及相关人员执法记录影像(存储光盘)。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造成补缴或少缴税款,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处罚18,439.1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计廷0431-80502529  刘磊 0431-80502534)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23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