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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昆山市某不动产评估咨询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稽查罚款0.5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二稽罚[2021]172号

案件名称 昆山市***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2016年2月26日你单位以王某个人名义购买大额存单50万元整,你单位借记“银行存款-大额”50万,贷记“短期投资”30万,贷记“其他应付款-华衡”20万,2017年2月26日大额存单结清,收款510500.00元,利息10500.00元未入你单位公账,之后你单位与此卡没有再发生业务往来。

 2、袁某一、袁某某、黎某三人没有在你单位上班,你单位虚列此三人工资,用于报销没发票的费用。你单位从2012年8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共虚列三人工资共642700.00元。 

3、黎某未在你单位上班,养老保险由你单位统一缴纳,经统计你单位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共承担黎某社保14427.09元。 以上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少计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500.00元。 以上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共少计2012-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42700.00元,明细如下: 2012年 27500元 2013年 52500元 2015 年 110450元 2016年 164000元 2017年 155750元 2018年 132500元 

以上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共少计2016-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427.09元,明细如下:

 2016年 623.88元 2017年 6011.13元 2018年 7792.08元 综上,你单位共少计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7500.00元、少计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2500.00元、少计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0450.00元、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4623.88元、少计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72261.13元、少计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0292.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12、2013、2015、2016、201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500.00元、25598.00元、46530.68元、75853.85元、17226.11元、14029.2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昆山市***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1780836F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80836F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徐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84737.8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2368.9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0-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0-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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