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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税务局:徐税稽罚[2021]10号你单位在明知上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且已经申报抵扣的情况下结合自身情况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免税政策,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罚[2021]10号

案件名称 徐州安威特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向下游白银瑞盛祥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值税普通发票2份,合计金额129481.33元,货物品名为有色金属矿石*铜精矿(含金),并且按照含金铜精矿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税额0元。经结合你单位进销项发票比对发现上游开具的37张进项票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为有色金属矿石*铜精矿(含铜)和运输服务*运费,且你单位是商贸企业,翻阅其凭证账簿证实你单位不具备生产加工能力和金属提炼鉴定能力,而且也未申请任何税收优惠资格。你单位在明知上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且已经申报抵扣的情况下结合自身情况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免税政策,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该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适用免税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补缴增值税14896.08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44.80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通过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税款,已构成偷税,建议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14896.08元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44.8元合计数15640.88元的0.5倍的罚款7820.4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 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② 你单位的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 ③ 你单位提供的发票复印件 ④ 你单位、甘肃泽淇工贸有限公司、白银瑞盛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流水 ⑤ 过磅单 ⑥ 铜精矿购销合同 ⑦ 江苏税务数据情报平台导出的企业登记信息、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 徐州安威特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322MA25P1821K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22MA25P1821K

法人证件号码 6****************0

法人姓名 梁燕燕

处罚结果 你单位通过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税款,已构成偷税,拟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14896.08元和相应产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44.80元合计数15640.88元的0.5倍的罚款7820.4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0-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0-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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