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1]153号
案件名称 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7年2月-2019年12月代收***建设集体有限公司15760吨水费,水费共计69552.70元,并取得自来水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中2017年抵扣增值税92.67元;2018年抵扣增值税1129.06元;2019年抵扣增值税804.07元)。 你单位代收水费按简易方式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自来水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2025.80元,未按规定作进项转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鉴于你单位已主动补缴入库,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纳税人名称 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372B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002372B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朱某某
处罚结果 对应追缴增值税处50%罚款,计1012.9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9-2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9-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