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1]125号
案件名称 ***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取得由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专项稽查。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的账册检查,2018年3月31日第0012号记账凭证显示,发票入账时你单位借记管理费用-服务费6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民生银行600000元。月末结转成本,你单位2018年3月31日第0019号凭证中借记本年利润、贷记管理费用-服务费。
2.调查询问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彭某的询问调查,彭某称:你单位主要从事人才中介业务。2018年初,你单位需要采购一些系统支持和推广业务的小程序,经你单位员工介绍,你单位委托MIKE提供推广业务,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彭某一般通过电话与MIKE联系沟通,上海优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代码3100173320、发票号码45615931,价税合计600000元)是对方邮寄至你单位的。你单位于2018年3月通过银行账户转账至开票方,共支付款项60万元。支付款项后,你单位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相应的服务MIKE未向你单位提供。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00000元已经结转成本,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属于不合法的税前列支凭证,且你单位发票对应业务实际未发生。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导致2018年多列成本600000元,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0000元
纳税人名称 ***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MC45R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C45R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彭雯
处罚结果 处偷税款0.6倍罚款36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