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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江苏***幕墙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稽罚[2021]25号

案件名称 江苏***幕墙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2015年与江阴利景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2016年12月已结算送审,至检查时尚有未开票收入7602.15元(含税)。 

2、个人消费支出、福利费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未作进项转出。

(1)2015年8月,购进通讯器材用于个人消费,未作进项转出3770.8元;

(2)2015-2016购进液化气用于企业食堂,属福利费支出,未作进项转出3115.5元(2015年2039.73元、2016年1075.77元)

(3)2016年3月,购进劳保用品,实为福利费支出,未做进项转出10359.72元;

(4)2015年-2016年,发生运输业务,承运人提供成品油发票冲抵运输发票,属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未作进项转出8912.22元(2015年7967.77元、2016年944.45元)。 

3、你单位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职工福利费支出601967.05元,未超过工资薪金14%,业务招待费支出419309元,纳税调增237367.22元。经查,2015年度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393897.05元,业务招待费19309元。你单位2015年工资薪金总额6368900元,可税前列支职工福利费891646元,可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11585.4元(19309*60%),多列支职工福利费(1393897.05+19309-891646-11585.4)-237367.22=272607.43元。

处罚依据

 增值税方面:

对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追缴2016年12月增值税7602.15/1.17%*17%=1104.59元。 

对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追缴增值税2015年13778.3元、2016年12379.94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7602.15/1.17 =6497.56元。 

对问题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发(2008)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规定,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税69050.43元,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税5555.55元。 

对问题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可相应调增2015年职工福利费支出2309.73元,2016年职工福利费支出11435.49元。2015年职工福利费支出调整见问题3,2016年职工福利费支出未超出扣除限额,可调减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1435.49元。

 对问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你单位2015年有职工福利费1394167.05元,应调增1394167.05-6368900*14%=502521.05元,业务招待费19309元,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应调增19309*40%=7723.6元,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你单位职工福利费项目未调增,业务招待项目调增237367.22元,本次检查应调增2015年应

纳税人名称 江苏***幕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89590XT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90XT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贡某

处罚结果 对查补增值税处50%罚款13631.42元,对查补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42818.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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