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1]42号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加油站-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投资人连某某自述未备案的储油罐有15立方米,按行业规范一般只储50%左右的量,一般作为备用罐使用,也有直接加油的情况。据其陈述2019年至多有6罐柴油,2020年至多有20罐柴油未通过加油设备加油,但有部份收入已让会计主动申报纳税了。按照你单位投资人的陈述,结合帐面销售和申报情况,我们对你单位2019年、2020年帐外销售收入进行了核定,违法事实如下: (一)增值税 2019年:2019年账面营业收入7319407.11元(与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一致)。你单位采取销售直接收取现金或者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不入账方式隐匿应税收入149316.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016377.17元,你单位已申报销项税额996965.97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32069.81元,已纳税款64896.16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9411.20元。 2020年:2020年账面营业收入2984634.13元(与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一致)。你单位采取销售直接收取现金或者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不入账方式隐匿应税收入328624.7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30720.24元,你单位已申报销项税额387999.02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40048.34元,已纳税款47950.68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2721.22元。 (二)个人所得税 2019年:2019年账面营业收入7319407.11元(与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一致)。你单位采取销售直接收取现金或者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不入账方式隐匿应税收入149316.95元。你单位当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率征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按照应税收入的5%核定征收你单位业主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缴个人所得税71530.86元,已申报缴纳69291.11元,少申报缴纳2239.75元。 2020年:2020年账面营业收入2984634.13元(与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一致)。你单位采取销售直接收取现金或者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不入账方式隐匿应税收入328624.74元。你单位当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率征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按照应税收入的5%核定征收你单位业主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缴个人所得税22632.59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22632.5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丰盛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001518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6001518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连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因隐瞒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62132.42元、个人所得税24872.34元的行为,处以少申报缴纳税款50%的罚款,计43502.3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