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2021]98号
案件名称 江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收到上海院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12751730、12751738,价税合计44000元),上海优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04139491- 04139494,价税合计65000元),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73576595,价税合计20750元),上海戎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04143767、 04143768、12742058、23226420- 23226423,价税合计252550元),上述发票均已被证实为虚开。你单位陈述,2017年你单位一个征迁评估工程的现场入户调查和丈量咨询业务,由外协人员郭某斐、陈某魏(均已无法联系)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二人提供了上述14份发票,价税合计382300元,相应款项已现金支付给二人。上述发票已在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列支。你单位接受以上发票时未尽到审查义务。
违法事实二:你单位收到上海贵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45611702-45611703,价税合计220000元),已被证实为虚开。你单位陈述,外协人员陈某(无法联系)负责你单位一个征地拆迁评估项目的部分工程,在2018年2月的结算期间,陈某提供了上述2份发票,金额合计220000元,已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列支。你单位通过银行对公账户付款220000元至上海贵荣公司的对公账户。经过调查银行记录,暂未发现资金回流。你单位接受以上发票时未尽到审查义务。
违法事实三:你单位收到泰州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06233079-06233083、06233095-06233096,价税合计695500元),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我局立案检查期间,你单位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查实,王某玲根据你单位朱某提供的开票日期、开票金额、项目名称、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和账号等开票信息,通过小卡片广告联系购买了泰州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95500元;泰州亮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61586400),价税合计90000元;泰州坤翔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62078886-62078888),价税合计230000元。上述发票共11份,价税合计1015500元,均已在你单位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列支。朱某通过微信向王某玲支付了票面金额1.5%的购票手续费。你单位承认与上述发票开具方无任何业务往来,也没有任何资金往来。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违法事实一和违法事实二的涉税违法行为处10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税发(1997)1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742063L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42063L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杨彤焰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违法事实三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8倍的罚款,计74185.5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1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