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江苏  >  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江阴市***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

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江阴市***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江阴市***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21-08-13 15: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查单位江阴市劲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文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江阴市***金属物资有限公司.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税二稽罚(2021) 103 号

江阴市***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51156642Y ) :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 (地址:江阴市*** 号)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17 年9 月至2017 年11 月开具的406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322340168.27元,税额54797828.43 元,价税合计377137996.7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江阴瑞尔达金属有限公司注册地情况说明,电话拔打记录,金三系统企业登记情况,发票领用、申报纳税情况,进项发票情况,销项发票情况,江阴农商行澄丰支行资金流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 第587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弃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嚣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单位于2017 年9 月至2017 年11 月开具的406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322340168.27 元税额54797828.43 元价税合计37713799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 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60000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 000.0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