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江苏  >  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二公告〔202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3 14:04 来源: 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南京***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号

联系电话:025-58070865

联系人: 华子鹃  潘培龙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科健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二罚〔2021〕143号

南京***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9339169R):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室 )2017年4月接受樟树市银顺信息咨询服务部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0万)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上述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你公司实际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先期拖延提供资料,后期无法联系。王德才为江苏灵豹药业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你公司委托其为负责人,2017年你公司与樟树市银顺信息服务部签定合同,委托银顺服务部销售江苏灵豹药业的洗剂,约定服务费100万。你公司支付给银顺服务部两张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杭州钱电电气销售公司,由灵豹药业背书给你公司。经查:实际灵豹药业将汇票背书给了江阴市潮平金属贸易公司,而非你公司,你公司对公帐户2017年4月7日支付给银顺服务部36000元,其他无资金往来,江苏灵豹药业现已因欠税停产。2021年3月12日已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你公司在公告期间未提出异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情况说明,合同,银行承兑汇票、银顺服务部收据,纳税申报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银行对帐单,电话记录,微信联系截屏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1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1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