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7 13:38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张家港本佳纺织有限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 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张家港本佳纺织品有限公司).docx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176号
张家港***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JFKX0K)
我局(所)于2019年7月18日至2021年5月2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经实地调查核实,未找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未调取到你单位的账册以及纳税申报资料,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地址虚假,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身份虚假疑点无法确认。
你单位自税务登记以来, 2016年5-9月(所属期)进行了增值税申报。2016年10月起(所属期)未申报增值税。
经查,你单位共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涉及金额8677777.87元,税额1475222.13元。
开票明细如下:(开票明细略)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一步证实:你单位在2016年5月(所属期)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二)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中填列金额2701580.00元,税额351205.40元,同样,于2016年6月(所属期)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二)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中填列金额2760023.00元,税额358802.99元,于2016年8月(所属期)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二)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中填列金额4200007.00元,税额546000.91元,合计申报抵扣1256009.30元,占全部申报进项抵扣90.42%。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03月委托我局协查你单位涉嫌接受已证实虚开发票情况并发送了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你单位涉嫌接受滁州广千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涉及金额496692.31元,税额84437.69元。(发票明细略)
经查询你单位的银行账户,2016年度除收到绍兴县鑫淼进出口有限公司(170万元)、南平盛星针织有限公司(35万元)、南平市银海针纺有限公司(35万元),并于当日按相同的金额回流给个人王洁(卡号6230910699002179666)外,未与上述其他公司有任何资金往来。
以上情况表明:你单位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6年5、6、8月申报时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特殊栏次填写,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你单位开具的销项发票属于虚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等资料。
2、对你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情况。
3、由金三系统中相关数据反映证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你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 76号)走逃失联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所开发票定性为虚开。
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8677777.87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