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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兴化市海隆燃料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1-12-28 14:4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兴化市海隆燃料有限公司:

因《税务处理决定书》(泰税二稽处〔2021〕86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朱长山、张家豪

联系电话:0523-80575638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东路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二稽处〔2021〕86号

兴化市海隆燃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81MA1MPEBP8N)

我局(所)于2018年3月16日至2021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兴化市垛田镇孔长村孔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你单位注册地址为兴化市垛田镇孔长村孔戴。检查人员到上述注册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孔长村民委员会证实兴化市海隆燃料有限公司在该村无经营办公场地。

检查人员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文手机号,接通后称你单位业务已是多年前的事,现已忘记,后不再接听电话;拨打原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周传友手机号,无人接听;拨打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尹蓉手机号,对方称你单位原会计为周传友,2017年5月初因周传友的家属患癌去广州治疗,周传友要陪同去广州,自己与周传友相识,长驻兴化,就请她去办税大厅,将你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变更为她的名字,以防有事情需当场办理。公司的会计、申报业务仍由周传友负责,她不清楚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没有经手你单位的任何业务,也没有收到你单位的任何报酬。

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企业信息,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3月2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增值税票发票使用异常

1.上游发票情况

你单位取得东营市远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诺客达贸易有限公司、垦利胜太隆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海润美特石化有限公司、日照市德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福康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3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原料油、原油、沥青、轻循环油。金额合计390091243.80元,税额合计6631511.30元.

2.发票领购及开具情况

你单位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累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439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0份,期末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712份。通过查询下游交易发现,期末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712份中606份也已使用。你单位实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292份(其中266份作废),结存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0份。

你单位向东营华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源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南长新燃料油有限公司、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盘锦东旺沥青有限公司、天冿升创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26份(不含作废的266份),货物名称为燃料油,金额合计398912395.98元,税额合计67815113.92元。

(三)公司银行账户存在异常

检查人员到中国农业银行兴化市支行查询了你单位银行账户2016年7月8日至2021年4月25日存款账户交易流水信息,发现兴化市海隆燃料有限公司购销活动存在资金闪进闪出现象。

(四)纳税申报异常

你单位2017年12月之后未进行过纳税申报,已于2018年3月2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五)货物流情况

经查询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检查人员未发现你单位在存续期间收到过运输发票。

你单位为商贸企业,无加工费发票,无货运发票,进销货物数量巨大,进销货物品名不符。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2010〕58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三条(三)项、第四条第二款“根据审理意见定性虚开的,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及“走逃(失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后,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虚开认定文书,并附相关证据,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和已走逃(失联)状况。如有异议的,由开票地、受票地税务机关共同再确认定性。”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4026份(不含作废的2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398912395.98元,税额合计67815113.92元。

(二)对上述定性虚开的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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