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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一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金色领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5701221570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稽 罚 〔2021〕 2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因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及虚假申报导致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围防护费、企业所得税。 1.你单位于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经营期间存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 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你单位有23份对应23户租户已签订并执行的《土地租赁合同》,对应期间的租金收入均没有入账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期间还有一租户马堙,违反原合同约定没有预付租金,经你单位与马堙协商,马堙在租赁关系完结后应支付高于原合同的租金350000.00元。你单位对该笔租金债权一直没有入账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2014年你单位对工程收入566233.50元申报了营业税,但在账簿上没有确认该项收入,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 2.你单位于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经营期间存在租金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形。 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你单位涉及将土地出租给11位租户,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收取了租金。你单位对租金收入基本上都在账上确认了收入,但没有按照会计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存在收入滞后确认的情况。你单位在所属期间2017年5月至12月没有对租金收入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2018年度只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入部分进行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度只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入部分进行了增值税申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本年累计数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对于2019年没收租地保证金抵欠租金的金额23020.40元,你单位账上直接转入未分配利润,没有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3.综上所述,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因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及虚假申报,导致少申报营业税或增值税收入合计6882163.45元,其中2014年1621961.00元、2015年2089822.23元、2016年1726696.00元、2017年520462.86元、2018年707548.90元、2019年215672.46元。 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因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及虚假申报,导致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合计6772953.12元,其中2014年2188194.50元、2015年2089822.23元、2016年1727698.13元、2017年520462.86元、2018年707548.90元、2019年-460773.50元。 4.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你单位在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通过虚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1550793.60元,使期间费用虚高895468.08元,导致2019年虚报亏损额343772.69元,造成了不缴应纳税款的后果。 (二)你单位在2017年及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申报债务豁免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的原股东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同意豁免你单位账面欠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32000000.00元,于2019年同意豁免你单位账面欠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7426315.00元。由于当时你单位的会计对政策理解有误,认为不产生损益的不需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没有将该两个年度的债务豁免收益纳入到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等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2014年少缴营业税82088.05元、2015年少缴营业税103411.11元、2016年少缴营业税3972.2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五十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等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及虚假申报,造成2016年少缴增值税85297.66元、2017年少缴增值税26023.15元、2018年少缴增值税35377.46元、2019年少缴增值税10867.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及《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第三条等规定,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080.19元,其中2014年4104.40元、2015年5170.55元、2016年4463.49元、2017年1301.15元、2018年1768.89元、2019年271.7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及《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第三条等规定,你单位少缴教育费附加7692.09元,其中2014年2462.64元、2015年3102.33元、2016年1964.10元、2019年163.02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及《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第三条等规定,你单位少缴地方教育附加5128.07元,其中2014年1641.76元、2015年2068.22元、2016年1309.40元、2019年108.69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地税局、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水〔2010〕101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财非税〔201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等规定,你单位少缴2014年堤围防护费1182.07元、少缴2015年堤围防护费1489.12元、少缴2016年堤围防护费7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六)项及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你单位2014年少申报收入2188194.50元,核定征收后你单位2014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4704.86元;你单位2015年少申报收入2089822.23元,核定征收后你单位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2245.56元;你单位2016年少申报收入1727698.13元,核定征收后你单位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3192.46元;你单位2017年少申报营业收入520462.86元、少申报营业外收入32000000.00元,核定征收后你单位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813011.58元;你单位2018年少申报收入707548.90元,核定征收后你单位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7688.72元。你单位2019年应申报收入8528665.86元,已申报收入1563124.36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65541.50元;无形资产原申报摊销额1550793.60元,无形资产应摊销额655325.52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5468.08元;对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准予税前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43.42元,调整后你单位少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1879173.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因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和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189471.36元、增值税157566.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080.19元和企业所得税203437.80元,共计567555.53元。因此,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67,555.5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3,777.88元。

罚款金额(万元): 28.37778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0-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地方编码: 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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