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心之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5MA59DH4P1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9DH4P1
法定代表人: 李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50128********54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1〕 3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向个人购买海沙、租赁机械设备,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徐州道万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金额合计13,529,711.63元,税额合计1,758,862.47元,价税合计15,288,574.10元,货物、应税服务名称为海沙、机械设备租赁等(详见《广州心之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明细表》)。经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税额合计1,758,862.47元你单位已分别于2019年9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88,220.96元、于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45,132.88元、于2019年12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11,972.40元、于2020年1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88,127.56元、于2020年3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5,408.67元,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未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758,862.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3,120.3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没有与开票方发生购买海沙、租赁机械设备支出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1,758,862.4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79,431.24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3,120.3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1,560.19元。
罚款金额(万元): 94.0991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0-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地方编码: 44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