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遂溪县***沙石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湛税稽处〔2021〕26号
发布时间:2021-09-07 15:29: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遂溪县***沙石场:(纳税人识别号:4408231***03491201)
我局于2018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6日对你沙石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沙石场实际经营人彭***为了减轻你沙石场的税收负担,在与上海灵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其公司”)无运输劳务交易的情况下,以现金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第三方购买取得灵其公司于2016年8月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1293398-01293412),金额合计1,351,351.35元,税额合计148,648.65元,价税合计1,500,000元,并于2016年8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1004800180432),你沙石场接受的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
检查人员经过了解,原遂溪县国家税务局杨柑税务分局于2017年7月对你沙石场进行纳税风险评估,你沙石场于2017年8月自行将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了增值税148,648.65元及滞纳金25,047.30元,没有补缴应按照实际补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遂溪县公安局2018年10月12日对你沙石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侦查。你沙石场的实际经营人彭***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两次讯问笔录中均承认,为减轻你沙石场的成本负担,以现金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第三方购买灵其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灵其公司没有实际交易,并商定手续费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的6%支付。检查人员在对彭***进行询问时,他同样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上记录为未支付货款。
遂溪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19)粤***刑初***号]认定被告人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自首情节,并于立案前补缴全部税款,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沙石场的2016年8月31日9号凭证、2016年相关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专用发票认证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证明你沙石场取得灵其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支付款项。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1004800180432)、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823刑初433号]、实际经营人彭剑枫的《询问笔录》,证明灵其公司开具给你沙石场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双方并无运输劳务交易,你沙石场以现金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第三方购买灵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你沙石场的2017年8月31日4号凭证、2017年相关明细账、遂溪县国家税务局杨柑税务分局的风险评估资料,证明你沙石场对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并补缴了增值税148,648.65元及滞纳金25,047.3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灵其公司向你沙石场开具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1293398-01293412)是虚开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因你沙石场已于2017年8月23日补缴上述增值税148,648.65元及滞纳金25,047.30元,所以不再追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你沙石场实际补缴的2016年增值税148,648.65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432.43元(148,648.65×5%= 7,432.43),并依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你沙石场实际补缴的2016年增值税148,648.65元随税分别征收教育费附加4,459.46元(148,648.65×3%=4,459.46)和地方教育附加2,972.97元(148,648.65×2%=2,972.97)。
限你沙石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沙石场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