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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广东***电器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广东***电器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湛税稽处〔2021〕27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5:47: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广东正鹰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816844822305)

我局于2018年8月22日至2021年9月1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账簿凭证,你公司取得广州升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编号24444746至24444762,金额合计1,695,683.78元,税额合计288,266.22元,价税合计1,983,950元,货物名称是冷轧板,开具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和广州顺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硕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35974079至35974090和35672195至35672201,金额1,990,444.40元,税额338,375.60元,价税合计2,328,820元,货物名称是高光PP料,开具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你公司已将上述37份发票金额合计3,686,128.18元列支2016年度成本,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根据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接受的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

廉江市公安局2018年9月3日对你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立案侦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在2018年9月19日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承认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升泽公司和顺硕公司虚开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实际交易,商定按照发票票面金额6%支付手续费,通过你公司账户支付给顺硕公司的70,000元就是手续费,后续没有继续支付余下手续费是因为没有钱。

检查人员经过了解以及核对相关资料后得知你公司2016年10月根据原廉江市国税局的“接受源头企业开具的发票,存在虚抵的嫌疑”风险提示进行自查,转出上述升泽公司、顺硕公司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合计626,641.82元,于2016年12月1日和2017年3月27日分三次补缴了税款合计626,641.82元,并缴纳滞纳金合计80,104.07元, 但没有补缴应按照实际补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881刑初68号]认定被告人郑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626,641.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账簿凭证复印件、公司账户交易记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取得升泽公司和顺硕公司开具的合计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26,641.82元,取得的上述发票金额3,686,128.18元已经列支2016年度的成本,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该金额进行过纳税调增处理;

2.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升泽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开具给你公司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3.廉江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19)粤0881刑初68号]、从廉江市人民法院取得的“郑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626,641.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你公司与升泽公司、顺硕公司没有实际交易,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升泽公司、顺硕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原廉江市国税局的风险评估资料、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自查报告》、2016年12月1日和2017年3月27日的三笔《税收完税证明》,证明你公司对上述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并补缴了税款626,641.82元及滞纳金80,104.07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升泽公司(发票编号为24444746至24444762共17张)和顺硕公司(发票编号为35974079至35974090和35672195至35672201共20张)向你公司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因你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日和2017年3月27日分三次补缴了税款合计626,641.82元,并缴纳滞纳金合计80,104.07元,所以不再追缴。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你公司实际补缴的2016年增值税626,641.82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3,864.93元(626,641.82×7%=43,864.93),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你公司实际补缴的2016年增值税626,641.82元随税分别征收教育费附加18,799.25元(626,641.82×3%=18,799.25)和地方教育附加12,532.84元(626,641.82×2%=12,532.84)。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934,409.45元[(211,177.70+3,686,128.18-43,864.93-18,799.25-12,532.84)×25%-21,117.77=934,409.45],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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