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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虚开1亿,补税滞纳金调账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270号

2019.6.19

广州琼阳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LJ116L):

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19日对你单位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93份,金额合计107,224,661.54 元,税额合计18,228,008.50 元,价税合计125,452,670.04元,货物名称主要为“集成电路”、“塑料制品”、“移动通信设备”等,已申报销项税额14,554,555.75元,未申报销项税额3,673,452.75元,未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成立时注册地址的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2)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进项发票、销项发票信息资料;(4)你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的相关资料;(5)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6)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0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你单位虚开发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追缴你单位2018年4月增值税3,673,452.75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上述追缴你单位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7%税率计算,追缴你单位2018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7,141.69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以上述追缴你单位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3%费率计算,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110,203.58元。

(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以上述追缴你单位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2%费率计算,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73,469.0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追缴你单位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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