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税务局:从个人购货但接受单位开出的发票,偷税!
来源:中山市税务局
日期:2019.6.18
1、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市科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中山税一稽罚告〔2019〕2013号
中山市科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096808708E):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7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于2015年经营期间从销售方“某男性业务员”处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76322.44元,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448955.58元。
经检查,你单位于2015年从销售方某男性业务员处取得第三方广东脉源投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票日期为2015年9月22日,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05060749-05060753,货物名称为钢材,发票金额448955.58元,税额76322.44元,价税合计525278.02元。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76322.4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某男性业务员提供并快递到你单位,货物由原法定代表人邬照东验收入仓,货款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已结算完毕。
你单位是从某男性业务员那里购买上述货物,没有与广东脉源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
你单位已于2015年9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76322.44元,未作过进项税额转出。你单位在2015年期间收到某男性业务员送来的货物,财务已作入仓处理,对应的材料成本448955.58元已于2015年全部领用完毕,并且已全部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当中。全部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未作过纳税调整。
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将上述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规定,你单位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2015年少缴增值税76322.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规定,你单位少缴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342.57元(76322.4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76322.4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342.57元,因此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偷税。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会计记账凭证、明细账;
(4)主管税务分局的抵扣证明;
以上(1)-(4)项证明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且列支成本;
(5)询问笔录;
(6)企业书面说明:
(5)-(6)项证明你单位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以及你单位相关人员对上述违法事实的陈述与确认;
(7)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涉案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8161.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偷税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671.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6月17日
2、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市三义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税一稽罚告〔2019〕2010 号
全文有效
2019.6.18
中山市三义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560813878C):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7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5年经营期间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50782.49元。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5年8月从销售方“李生”处取得第三方“广东脉源金属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票日期:2015年8月24日,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04893883-04893885,货物名称:钢材,发票金额共计298720.51元,发票税额共计50782.49元,价税合计349503.00元。由李生将货物用货车送到你单位,你单位品质人员黄伟娇验收入库,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已结算完毕,李生通过快递将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到你单位。上述3份发票已于所属时期2015年8月向税务机关共申报抵扣税额50782.49元,涉及的材料你单位已于2015年领用并结转成本298720.51元。据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证实,你单位取得的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2015年8月少缴增值税50782.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规定,你单位少缴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554.77元(50782.49×0.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偷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分局的抵扣证明和你单位的账簿凭证证明你单位已取得发票登记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2)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你单位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陈述与确认;(3)定性函件: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3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4337.2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7168.6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中山税一稽罚告〔2019〕2008号
中山市富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2000096158434):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7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4年度经营期间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50570.22元。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4年11月从销售方“黄先生”处取得第三方深圳市丰万信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开具日期:2014年11月24日,发票代码:4403143130,发票号码:03399856-03399858,货物名称:钢材,发票金额合计;297471.78元,税额合计:50570.22元,价税合计:348042.00元。货物由黄先生负责运输,送到你单位,你单位仓管员曾陈生(已离职)负责登记出入仓,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已结算完毕。黄先生将上述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送到你单位。上述3份发票已于所属时期2014年11月、2015年1月向税务机关共申报抵扣税额50570.22元。据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你单位取得的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2014年11月少缴增值税33713.48元、造成2015年1月少缴增值税16856.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规定,你单位少缴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359.94元(33713.48×0.07),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179.97元(16856.74×0.07),合计3539.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偷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分局的抵扣证明和你单位的账簿凭证证明你单位已取得发票登记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2)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你单位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陈述与确认;(3)定性函件: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3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4110.1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7055.0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