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194 号
广州宝永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331336940J):
我局于2018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期间,向个人购进针织布,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青海波丽丝纺织有限公司、青海顺纺依纺织有限公司、青海花蝶恋纺织有限公司、云南布依布舍纺织品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开具的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331,648.23元,税额合计1,586,380.29元,价税合计10,918,028.52元。你单位是在明知货物的真实提供方不是上述单位的情况下收取上述发票。经原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所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1,586,380.29元,你单位分别于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82,260.31元,于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208,338.08元,于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820,819.38元,于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50,982.57元, 于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407,040.98元,于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16,938.97元。你单位于2016年11月24日通过更正申报将上述税额在相应申报所属期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
你单位上述购进针织布用于生产服装产品,在2016年期间销售已计入成本9,331,648.23元,并已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对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发票的情况,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无法完整提供。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经原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进项转出等申报资料;4.对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5.你单位开户银行及个人储蓄账户的资金往来;6.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补缴增值税1,586,380.29元,其中: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82,260.31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208,338.08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820,819.38元,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50,982.57元,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407,040.98元,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16,938.97元。由于你单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故本次检查对已转出的增值税1,586,380.29元不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046.63元,其中: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5,758.22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14,583.67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57,457.36元,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3,568.78元,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28,492.87元,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1,185.7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7,591.41元,其中: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2,467.81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6,250.14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24,624.58元,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1,529.48元,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12,211.23元,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508.17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1,727.61元,其中: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1,645.21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4,166.76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16,416.39元,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1,019.65元,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8,140.82元,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338.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331,648.23元,对你单位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1,046.63元、教育费附加47,591.4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1,727.61元等税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减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90,365.65元。你单位2016年累计申报实际利润额为-1,469,673.76元,调整后2016年应纳所得税额为7,671,608.82元,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为1,917,902.21元,你单位累计预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额27,998.84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889,903.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