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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日期:2023.1.6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4

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一、迁移前事项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申请迁移前,应当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并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若不符合条件,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

(二)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

(三)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清算完成后,税务机关将迁移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的撤回状态设置为“迁出”。

二、迁移后事项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二)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

(三)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对迁移前后的销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四)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

(五)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六)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入库、退库。

(七)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需办理退(补)税等事项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

迁移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

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

(八)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九)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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