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音乐人(个人)音乐版权授予给第三方获取的收入,是否可以按照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独立音乐人(个人)将音乐版权授予给第三方而获取的收入,是否可以按照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