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税基的疑问
留言时间:2019-12-1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8〕80号,留抵退税部分可以去抵减附加税的计税依据,由于附加税计税依据由增值税(一般和简易)和消费税组成,这部分金额是只能抵减一般计税部分增值税?还是全部增值税都可以(包括简易部分)?还是消费税也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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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文件指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扣除相应留抵退还的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