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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留抵退税能否抵减附加税税基-消费税部分?

09-29 我要评论

留抵退税能否抵减附加税税基-消费税部分?

留言时间:2019-12-17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8〕80号,留抵退税部分可以去抵减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假设我们本期退税回来100万,申报时附加税计税依据为90万(其中增值税50万,消费税40万),那退税的100万是只能抵减附加税税基-增值税50万?还是可以抵减附加税税基增值税+消费税共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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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文件指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扣除相应留抵退还的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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