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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合伙企业获取自资管产品的收益是否须缴纳增值税?

09-29 我要评论

合伙企业获取自资管产品的收益是否须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作为管理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购了某资管计划,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了委托人的预期收益率但未约定保本保收益。所投资管计划的资金投向为委托贷款并收取相应贷款利息,资管计划已对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还是否需要对资管计划分配的收益缴纳增值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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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涉及具体涉税业务,建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辅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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