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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环保原因收回土地补偿收入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环保原因收回土地补偿收入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2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在淳安县注册了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于2003年通过县国土局摘牌挂取得千岛湖畔取得了一块商业用地准备建设酒店。因各种原因项目一直未开工,但是2018年县政府因为环保规划调整,我项目公司取得的土地属于不可开发的范围,县政府与我司协商进行征收补偿。根据县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局联合审计,县财政局按照土地原始出让价值及后续规划、建设费用和资金成本对我项目清退进行了成本核算,按照我司投入成本进行清退补偿,并出具了县政府清退审计补偿文件。2019年初我司与县政府签订了土地收储补偿合同,约定我司将土地平整后将土地证移交回县政府,政府按照审计局文件认定金额对我司进行清退土地补偿。我司于2019年2月收到政府财政拨付的生态清退补偿款,将资金用于偿还项目公司债务和员工遣散。 请问,我司项目公司收到县财政局的土地清退补偿收入是否符合财税2011年70号文规定,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对于因环保原因收回企业开发中的土地进行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附件 文件1.jpg 文件3.jpg 文件2.jpg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纳税。”

   企业可参照上述文件,在清退补偿完成年度计算应纳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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