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境外汇款报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4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是一家国内的专利事务所,有客户需要在国外申请专利,向国外申请专利需要委托国外专业的专利事务所进行办理,因此需要向境外汇款。
我们向境外汇款的部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交给国外专利局的费用,还有一部分是国外事务所的服务费。请问一下,针对这两部分应该分别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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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纳税人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请参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