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1-06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19年完工交付业主,但工程款未全额支付,由于未付款建筑公司也未开具发票,对这部分款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计入开发成本,然后按照2018年第28号公司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在2020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如未取得发票,则按2019年31号文件,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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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