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以股权方式出资设立新公司,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内容 公司为非上市民营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大股东拟将800万元股权作为出资方式投入新设立的控股公司。该自然人以股权出资方式设立新公司事项,税务局是否要核定该800万元股权的评估价格进而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呢?
办件编号 NSZX20211212922 提交时间 2021-12-14 11:02:4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12-14 15:38